专科学校法关于专科学校设立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1月12日首次公布,台湾当局于1976年7月3日经修正公布施行,至今有效。全文34条,主要内容:(1)规定专科学校分为“国立”、省(市)立和私立三类;“国立”、省(市)立专科学校根据形势、教育政策及需要,由省(市)政府报“教育部”核准设立;私立学校须由创办人向“教育部”申报核准。(2)详细规定了专科学校的组织机构。学校得设校长、各学科主任、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主任、会计室、人事室主任、秘书等。(3)专科学校设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教务会议、科务会议、训育委员会及教师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本学校的预算、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训导及教师级别的评定等事宜。(4)规定专科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学分、教学内容。(5)重视培养学生的优良技能,规定对某些特殊科别延长修业期和毕业后另加实习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