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线、公用专用线和专用铁道专用线是指货主(工厂、仓库、冷库等单位)投资修建供本单位专用的铁路线(个别也有租用铁路部门的)。这种铁路线自己有站台、货场、装卸设备,但是没有机车、车辆,取车送车均由铁道部门负责。 在一些工厂、仓库、冷库等货物比较集中的地方,由地方经济委员会出面主持,并组织几家共用某一货主的专用线,称为公用线。它的特点与专用线基本相同,所有权仍属某一货主。其他用线单位对主权单位如何支付使用费,由几家共同协商确定。 专用铁道,是指货主投资兴建的铁道,不仅有线路、站台、货场、装卸设备,而且自己有机车、车辆,可以独立进行作业。它与铁路的关系,是双方在铁路的交接点,办理货车交接手续。在我国,这种专用铁道主要设在某些矿山和港口。 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由托运方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如果发生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由托运方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如果车辆施封被破坏或发生异状情况,则应由承运方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