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回避申请回避的人必须提出应当回避的法定原因,方能获得准许的回避。英国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分为两类:一是有因回避,即申请回避的人必须说明回避的理由;二是无因回避,即申请回避的人不需说明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制度适用于原告一方或陪审官。无因回避的权利只有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行使。有因回避的法定原因又分为两种:一是当然回避的理由,即陪审官已被剥夺陪审权,为一方亲属,有明显偏颇言行,或者顶替他人名字;二是任意回避的理由,即有证据表明陪审官可能会偏袒一方,例如,有受胁迫或贿买的嫌疑等。 有因回避基于法定原因的回避。法定原因即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有关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就应自行回避。参见“法定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