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法院或专利机构依请求宣告有缺陷的专利无效的制度。各国受理专利无效宣告的机构不同。联邦德国是联邦专利法院,日本是特许厅的特别部门,中国是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有: (1) 由于实质上的理由不应授予专利权。例如,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的主题不在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内等。(2) 被授予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例如,专利的主题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等,或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本人同意。关于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人,国际上有两种作法: (1) 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 任何人均可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中国采用后者。依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中以该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的进行,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在专利无效问题作出终局决定以前,法院应暂停侵权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无效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起诉。但关于发明专利无效的决定,如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专利宣告无效后,即产生社会性的效力和追溯的效力,前者指无效的决定不仅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生效,而且对一般社会公众产生效力; 后者指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决定追溯至专利权授予时,即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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