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原则。行政诉讼实行不适用调解原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只能处分某些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不能处分实体上的权利,这就使以自由行使处分权为基础的调解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而不能由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互相谅解来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这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在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前,对双方当事人就客观事实与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作些思想工作,导致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情形是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参见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因为调解以当事人有权处分实体权利为前提,而行政权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任何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都无权转让或放弃。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