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正当当事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条件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一具体案件,只有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已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者经人民法院传唤出庭应诉,均不属于正当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例如,作为原告,不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作为被告,不是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出现这种情况时,原告、被告即因不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而成为不正当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此二种裁定,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不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或“适格当事人”的对称。又称“不适格当事人”。与特定诉讼中的争议标的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实行该诉讼的权能的当事人。就当事人双方而言,不正当原告是其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未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提起诉讼的人; 不正当被告是未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未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被提起诉讼的人。不正当当事人可能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但与特定诉讼并不具有实体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与争议标的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无关,不能承受该诉讼的实体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如出现不正当当事人,法院可依职权进行更换,使其退出诉讼。参见 “更换当事人”。 不正当当事人 不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不适合,是指不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条件的当事人。 ☚ 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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