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当得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某种利益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 一方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2) 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得利事实没有合法根据,但又不同于侵权违法行为。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不当得利事实将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人负有将全部不当得利返还受害人的债务,而后者则享有请求返还的债权。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法律事实。源于罗马法在准契约之中的规定,但不承认其为债的独立发生根据。此种立法对后世影响很大。法国、意大利等国民法沿袭罗马法,将其规定在“准契约”的章节中。1887年瑞士制定债务法时,首次对不当得利作了统一规定,随后德国、日本等国相继效法,《苏俄民法典》也采用了这一立法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为得利人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只要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均能产生债的关系。因此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且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类。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依公平、正义,财产的流转,应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通过合同形式来完成。但在生活中总有交易失败、财产流转无合法原因的情形发生。为纠正违反当事人意思的财产流转,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民法设立了不当得利制度,以便对那些有违权利人意志,或者缺乏合法目的的财产变动实行救济,保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并保证了债的制度的完整、周延。参见“不当得利之债”。 ☚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合法依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如收受已受消偿的债款,即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须承担向受损失者返还所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虽有根据后来却已丧失,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如重复清偿债务、重复付款、多付款等。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关系,称不当得利之债。利益受损害一方是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财产。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的义务。不能归还原物时,则应偿还其价款。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不同,通常是由于利益受损失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 不可侵犯权 不告不理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并致他人损害的法律事实。由于不当得利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须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一方取得利益; 第二,一方造成损失; 第三,因一方受益而造成他方受损失; 第四,须无合法依据而得利。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买卖合同 不履行 ☛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这种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得利。如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售货时多收货款或对已清偿的债务再行付款,均属之。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利益,应连同原物一起返还因此而受到损失的人;不能归还原物时,则应偿还其价金。如果履行违法或显然对国家有害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从他方当事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应没收归公。 不当得利某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或后来丧失了这种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如债权人对已清偿的债务要求再行付款,即产生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利益,应连同原物一起返还因此而受到损失的人;不能归还原物时,则应偿还其价金。如果履行违法和显然对国家有损害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从他方当事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应没收归公。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Ill-gotten Profits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由于疏忽而向买方多发运了货物若干,而买方收到合同以外的货物后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实施了针对受害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所致。为此,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发生了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是:(1)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即有损失与受益的事实的存在。(2)损害与受益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正是受益人的所得利益。(3)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侵权行为地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其成立须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使当事人在财产上获得利益。(2) 他方受到损失。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未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则不构成不当得利。(3) 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的事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 不当得利受害人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或虽先有根据而后却已丧失,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 (1) 须一方因他方而受利益; (2) 须一方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到损害; (3) 须一方受利益系无法律上的原因。但在以下特殊情况,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1) 无偿给付; (2) 因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 (如不法的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仍为不当得利)。对因不法原因所为的给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受领人从给付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应收归国库。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范围如下: (1) 所受的利益 (原物); (2) 本于该利益所得的利益 (孳息)。如因性质上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则应返还其价款。此外,善意受领人只负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 恶意受领人则需返还原物和孳息。再则,受领人如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时,第三人应于其负责范围内负返还利益的义务。 ☚ 债务人 侵权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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