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可预见的情况的补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可预见的情况的补偿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一项权利。不可预见情况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这种变动使合同的履行不是事实上不可能,但合同履行极为困难,从而使相对人遭受灾难性损失,这时,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补偿。构成不可预见的情况的条件是: (1) 必须是特殊的和不能预见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这种情况,就不会签订现在的合同,如天灾、战争爆发等,不是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遭受的经济风险。(2) 这种情况的产生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3) 这种情况必须导致合同的履行极端困难。即相对人的损失达到灾难性程度,但又因为公务需要不能停止合同的履行。一般的损失不构成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可预见情况存在期间,行政合同不能按原来的规定履行,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的义务全部存在,但必须商定一个新的临时履行合同方案,行政机关要负担相对人的部分损失,以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新情况下的合同关系不能达成协议时,都可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不可预见情况为行政合同所特有,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只就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自己的过错负责,不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意外风险责任。行政主体对不可预见情况负补偿责任的根据是维持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因为行政合同的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合作者,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补偿相对人的损失能保证行政职务的实施。所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对不可预见的情况共同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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