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案又称“不信任决议案”。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起源于英国。通常是在议会和政府发生尖锐的意见分歧时,由议员向议会提出。为了保持政局的稳定,许多国家对提出和通过不信任案作了许多限制。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不信任案的提出至少有国民议会1/10的议员联名;该案必须在提出48小时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时,只计算赞成票,弃权和缺席的议员都算作政府的支持者,赞成票必须占全体国民议会议员的半数以上才算被通过;如未被通过,联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度提出。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须对议会负责,议会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总辞职,或依法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 不信任案又称“不信任决议案”。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 (内阁) 表示不信任的议案。议会监督政府的手段之一。通常在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时提出。如果政府提出的法案、信任案等被议会否决或不被议会信任,政府必须总辞职,或者依法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改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中,内阁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该党领袖就是内阁首相,在议会下院还设有监督本党所属议员的督导员制度,并对提出和通过不信任案作了许多限制,故不信任案一般不易通过。参见“不信任投票”。 不信任案责任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对政府不信任的议案。一旦议会通过了这种议案,政府得总辞职,或者由政府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南斯拉夫宪法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即联邦政府必须得到联邦议会信任才能执政,如果联邦议会通过了不信任案,政府只能辞职而无权解散作为人民代表机关的联邦议会。 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亦称“不信任决议案”。是资本主义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对其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根据议会制的规定,政府(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内阁)。在议会和政府(内阁)发生尖锐的意见分歧时,通常由相当一部分议员提出对政府(内阁)的不信任案。如果议会通过了不信任案,那么政府(内阁)就必须总辞职,或者依法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进行改选,再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内阁)的去留。 ☚ 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 不结盟运动 ☛ 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resol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