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司推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司推事唐代刑事审判组织形式之一。《通典》卷二十四《侍御史》:“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三司就是三大司法机关。三司推事就是三大司法机关派员共同推鞫狱案。《唐会要》卷五十九:“(德宗)侦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令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事陈正仪充三司,同往复按之。”此即其例。凡派充三司联合组织的官员称为三司使。三司使又有大小之别:“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决疑狱,谓之三司使。”(唐会要》卷七十八《诸使杂镓》上代宗大历十四年六月三日敕文注)三司推事对后世审判制度影响极大,明清时,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三司会审”盖本于此。 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审判制度。《新唐书·百官制一》:“凡鞫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即遇有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诏令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侍郎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之为“三司推事”。对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如不便解送,则派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大理寺评事充当三司使前往审理。谓之“小三司使”。此制到明、清发展成为“三司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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