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电力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各地、县及以下办的中小水(火)电站(厂),输变电工程和组建的电力公司、电业(供电)公司(所),均为地、县水电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二层机构),人、财、物归地、县水电局管理,业务上由自治区水利电力局(厅)指导,为了加强地方电力(原称小水电)的建设与生产管理,1978年自治区水电局成立由局领导的小水电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县办的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主机设备订货,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的检查,发、供电生产的宏观管理。
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水利电力局分为自治区水利局(1984年改为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和自治区电力工业局。自治区水利局由小水电办公室(1985年2月改为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地方电力局)负责对各地、县办的中小水(火)电站(厂)及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发、供电的生产管理。
地方电力的特点是:点多、面广、分散,人、财、物及经营管理权归地、县所有。为了适应这些特点,建设管理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
(1)中小河流规划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由地、县水电局和地区水电设计院(队)负责完成,报自治区水电厅审批。
(2)地方电力的项目工程设计,根据项目工程的规模,可分别由自治区水电厅水电设计院、地区水电设计院、县水电局设计室或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其他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地区水电局、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建委、国家水利部等进行审批,并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安排年度建设计划。
(3)项目工程施工,由地、县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并负责年度建设资金的筹措,机电设备订货及建筑材料的供应,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4)自治区水电厅或地区水电局质量检查、监督中心(站)对工程施工质量,及时进行检查、鉴定。
(5)电力工程的试运行或竣工决算验收,小型工程(电站装2.5万千瓦以下,输变电工程35千伏电压级以下)由地区水电局牵头,自治区水电厅派人参加,组成试运行启动、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试运行或竣工验收;中型工程由自治区建委、水电厅、地区行署等单位,组成试运行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试运行或竣工验收。
(6)发、供电生产管理方面,采取以地、县为主,自治区水电厅进行行业管理,对技术业务、经营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7)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地方电力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有广西《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考核标准》、《地方电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8)研究制定适合于广西地方电力企业生产情况的有关规程规范及办法,已颁发的有《广西地方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调度室岗位职责规范》、《电网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化管理条例和设备评级办法》。
(9)根据各地、县电力发展情况,编制以地(市)为单位的年度发、供电量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指导性计划,并以此对各地(市)水电局及各发、供电单位进行年终考核、评比。
(10)调查了解各地、县的电站(厂)和电力(电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总结交流经营管理的经验,不断提高地方电力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11)根据各地、县电力系统的设备状况,安排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装备,改善地、县电网的调度通讯设施,不定期的举办有关技术工程的短期培训班,不断提高地方电力系统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