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改革
1951年1月, 青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结合本省实际, 决定青海的土改只在农业区的11个县市、 111多万人的地区分期分批进行。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 农牧交错区和少数民族的宗教寺院, 以及农业区牧业比重较大的藏族聚居乡, 都不参加土改运动。 1951年5月7日至6月底, 在湟中县通海、 多巴、扎麻隆三乡进行了土改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分批开展了土地改革。 1951年冬至1952年春, 西宁市郊、 湟中、 乐都、 民和、 湟源、 互助、大通等6县1市完成了土改;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循化、 化隆、 贵德、 门源4县的土改也相继完成。 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有286个乡, 181 222户,1102 20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