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般考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般考试 一般考试澳葡政府为填补开考时已经存在的空缺和截至考试有效期届满为止出现的空缺而进行的考试。在澳葡政府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考试制度中,一般考试是比较公正和客观的考试。这种考试程序繁杂而严格,从公布开考到招聘和甄选工作结束,需时较长,必须经过几个阶段:(1)组成典试委员会。开考之前,招聘机关应根据上级核准开考的批示,成立典试委员会,主持整个考试工作。(2)公布开考。政府机关招聘和甄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在《澳门政府公报》发布公告,公布开考。公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核准开考的批示;开考的类别;开考机关的名称;拟填补的空缺数目以及该等空缺的职程和职级;该等空缺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薪俸和福利;应考人应具备的条件;考试项目和甄选办法;提交应考申请的方式、期限和地点,以及应与该申请一并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典试委员会的组成;开考有效期;明确指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以及与开考有关的其他法律;能令应考人更清楚了解是次考试的其他说明。此外,如果该考试为入职考试,尚须在最少1份葡文报章和1份中文报章摘要刊登开考公告;如果该考试为晋升考试,有关开考公告则需指明该考试是为本机关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抑或为本机关和其他机关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设。(3)申请应考。应考人需向主考机关提出应考申请,亲自提交或者以双挂号方式寄交申请书。应考人亲自提交申请书时,收件机关必须制发收据。申请参加考试的期限为20日,由有关开考公告刊登于政府公报后的第一个办公日起计。除申请书外,应考人应提交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非公务员应考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学历证明文件;履历表。现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应考人则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由有关机关出具的个人记录,该记录需写明应考人曾经担任的各项职位,应考人所属的职程和职级,加入公职的方式,担任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年资以及参加考试所需的服务评分;履历表。在主考机关任职的应考人,如果有关文件已存于其个人档案内,则不必再提交上述文件,只需在申请书中作出声明。应考人有合理原因无法即时提交文件时,应以名誉声明,并于应考人临时名单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过期不补交,即失去参加考试的资格。(4)确定准考人名单。申请应考期限届满后,典试委员会须在5个办公日内按姓名字母顺序编制应考人临时名单,其中载明:被接纳的应考人即准考人姓名;有条件被接纳的应考人姓名,并逐一指明有条件接纳的原因,规定应考人补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时间;不被接纳的应考人姓名,并逐一说明不予接纳的理由。临时名单编成后,典试委员会应即时将其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如果所有应考人均获准考资格,该临时名单即视为确定名单。在临时名单公布后次日起15个办公日内,典试委员会须编成确定名单,并随即将其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是次考试如果采用实际考试的方式,则一并公布考试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在临时名单或者确定名单中被拒绝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核准开考的澳门总督或者获总督授权的主管政务司申请复议。总督或者主管政务司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办公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视为维持典试委员会所确定的名单。如果典试委员会编制的名单被修正,典试委员会应将修正后的名单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5) 考试。考试应于应考人确定名单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之日起计20日内开始进行。(6) 评分。在实际考试的几个项目中,除心理测验分优、良、中、可、差5级,分别相当于10分、8分、6分、4分和2分,身体检查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外; 其他考试均以0~10分计算。各项成绩的算术平均数,或者经典试委员会综合衡量后给予的平均分数,为最后成绩。最后成绩亦采用10分制,低于5分者被淘汰。体格检查不合格的应考人,亦予以淘汰。自所有项目考试完结之日起15日内,典试委员会制作成绩表,送交澳门总督或者主管政务司。后者在收到成绩表后10日内作出批核,再由典试委员会将已经核准的成绩表刊登于 《澳门政府公报》。应考人如果对成绩表有异议,可以在成绩表公布后的10个办公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主管官员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时,视为驳回应考人的申请。成绩表正式生效。 ☚ 考试制度 典试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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