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般法律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法律中的一般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寅)规定,国际法院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规约》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意义未作说明。一般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所产生的基于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本身是产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独立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的国际法渊源,其作用在于:当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缺乏适当的法律原则、规则以解决国际争端时,通过演绎、类推等方法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产生用以解决的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在出现“法律不明”或“法律上遗漏”时,一般法律原则起着补遗的作用。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一般法律原则必须是国家所承认的,而其中“文明”是过时的词语。至于哪些是一般法律原则,是难以明确说明的。一般法律原则既有实质性原则,如诚实原则、责任原则等,也有程序性原则,如“已判事项”、“公平”、“禁止反言”等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见之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就该条而言,“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裁判国际争端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除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法外,还适用“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之一般法律原则”。由于此项规定的含义过于原则,理解各异,适用上有很多困难。 ☚ 一事不再理 一九八○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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