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原则又称 “五大国一致原则”、“大国否决权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就任何实质性事项通过决议的表决程序。(1)安理会讨论实质性事项并作出决议,需15个理事国中9票可决,9票中必须含中国、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五个常任理事国全体,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即可否决决议;(2)对涉及《联合国宪章》第6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及第52条第3款“安理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谋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 一致同意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实质性问题议案的表决原则,即关于非程序性问题决定,须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投赞成票,其中应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 (中、美、苏、英、法) 的可决票。这就是所谓“大国一致同意原则”。如果有一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提案不能通过。如果一个常任理事国不支持一项决议案或提案,而又无意通过否决来阻止通过,则可以弃权。弃权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否决。 ☚ 一国两制 二秘 ☛ 00007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