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部两种制度的和平共处
运用和平共处的原则解决一国内部两种不同制度共存的问题,是邓小平对关于不同制度国家之间和平共处思想的新发展。
首先提出 “和平共处” 思想的是列宁,他针对十月革命后,俄国处在资本主义国家包围之中的现实,提出: 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几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者资产阶级以前时期的国家。列宁当时提出 “和平共处” 思想,目的在于争取时间,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这一思想后来一直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同资本主义国家关系的指导方针。
1954年我国政府发展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提出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指导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以及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相互关系的准则,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多年国际关系实践的历史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好方式。对此,邓小平给予充分的肯定。他认为: “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页)
我们根据中国的实践,提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办法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这种和平共处具体说来就是大陆十二亿人口坚定不移地搞社会主义,台湾、香港可以搞资本主义,允许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邓小平提出的 “一国两制”,正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用和平共处原则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有益尝试,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处理一个国家自己内部问题上的创造性运用和重大发展。
“一国两制” 的和平共处,是一种求同存异的和平共处。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着根本的对立; 而大陆与港、台、澳共同的民族利益和民族感情,构成了两种制度共存的条件,使得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处于相对缓和的状态,能够共同存在于统一的祖国母体。它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单一主权的和平共处; 它是以宪法和法律作保障的和平共处,在 “一国两制” 下,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将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长期并存,和平共处。
总之,实践证明: “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