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自由购销时期1949—1952年
1949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湖南向华南、西南挺进, 筹粮支前成为湖南政府和人民的首要紧急任务。在“一切为了前线” 的号召下, 干群大动员, 5个月共筹集大米1.25亿千克, 柴草1.5亿多千克, 保证了120万过境部队、近10万匹骡马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币已禁止流通,人民币的币制尚未改革,公私开支(包括工资)大都以大米计算,故公粮征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国家征收的公粮,除保证军需民食外,主要用于干部职工的工资和建设资金。当年10月,湖南省临时政府发出财粮字第1号文件,公布了1949年度公粮征收办法,其要点:凡有农业收入的居民均计算负担;本年度农业负担统一征收公粮(含地方经费);公粮一律缴纳稻谷(支前粮草可凭证抵公粮草),柴草随粮附征,1.5千克谷附500克柴草;公粮以中等质量以上粮食为标准,依年人均粮食收人情况分8级累进计征。本年度征收公粮基本贯彻了“粮多多出,粮少少出”的新区合理负担政策,全省负担任务(公粮加柴草折谷)12.96亿千克,其中地主负担40%~50%。公粮由省财政厅负责经征,省粮食局负责征收及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需粮食的供应。8月,在省财政厅和省商业厅之下分别建立了湖南省粮食局和湖南省粮食公司。专区、县亦分别建立了粮食局和粮食公司。
1950年, 国营粮食商业从市场收购的粮食只占市场交易总量的15%, 绝大部分谷米由私商成交。一些粮食投机商利用粮食产需矛盾, 抢购、套购粮食, 哄抬粮价, 与国营粮食部门争夺市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前粮食市场的复杂情况、恢复国民经济和城市居民粮食消费日益增长的需要, 政府除在农村抓好征收公粮, 掌握部分粮食外, 还大力开展市场粮食收购。担任市场粮食收购业务的是1949年成立的国营华中粮食公司长沙分公司改组成的湖南省粮食公司 (各专区、市、县设分支公司), 县以下市场粮食收购业务则委托区、乡供销社和贸易公司。
为确保市场粮食收购的顺利进行, 政府一方面采取措施, 坚决制止了某些社会单位违法乱纪经营粮食的行为, 另一方面, 以经济手段为主 , 辅以行政手段, 组织粮食商品流通, 规定公私经营范围与比重,掌握粮食批发环节, 加强市场监管, 制定粮食购销价格, 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 进行大力收购, 同时, 采取购销结合, 灵活吞吐办法, 同私营粮商企图垄断市场, 非法牟取暴利而在1951、1952年春节前后两次掀起粮价大涨的捣乱破坏行为进行斗争, 打击了投机活动, 平抑了市场粮价, 保持了社会稳定, 使粮食市场沿正常轨道进行, 市场粮食收购量由1950年的7 585万千克 (稻谷) 增加到1952年的5.845亿千克, 国营粮食商业逐步起到对市场的领导作用。鉴于私营米厂仓库在1952年 “五反” 运动中被揭露出来的严重“五毒”行为, 为进一步消除私营粮商的破坏,政府还对资本主义粮食工商业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为统一城乡粮食企业的领导, 1952年冬, 省政府将省粮食局、省粮食公司合并, 成立省粮食厅, 地、市、县的相应机构亦同时合并为粮食局,实行政企合一的粮食管理体制。从1953年起, 市场粮食收购业务由省粮食厅办理。
表5-1-1 湖南省1950—1952年征收公粮和市场收购粮数量
单位: 稻谷、亿千克
年份 | 粮食产量 | 征购合计 | 占产量% | 其中 |
公粮 | 购粮 |
1950 1951 1952 | 74.80 83.34 103.21 | 10.79 15.64 20.84 | 14.42 18.76 20.19 | 8.82 12.82 14.99 | 1.97 2.82 5.85 |
注:公粮数字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资料, 国营粮食商业的粮食数字根据湖南省粮食公司资料编列。
表5-1-2 湖南省1950—1952年公粮拔销数量表
单位: 大米、万千克
年份 | 总计 | 其 中 |
事业用粮 | 拨交省 粮食公司 | 1949年前 筹粮抵交 | 其他支用 |
1950 1951 1952 | 66 745 100 240 105 000 | 3 418 1 940 3 270 | 43 265 43 785 28 455 | 12 500 | 7 562 54 515 73 275 |
注:
❶拨交省粮食公司部分是市场销售用粮;
❷其他支用包括干部职工用粮和经济建设工程用粮;
❸本表根据粮食部1950—1952年《国营粮食年报》、省财政厅农业税征统计资料和省粮食局有关资料编列。
表5-1-3 湖南省1950—1952年供应居民用粮数量表
单位: 大米、万千克
年份 | 收购市场粮食 | 供应居民用粮 | 省粮食局拨交粮 |
1950 1951 1952 | 5 285 19 775 40 915 | 48 550 63 560 69 370 | 43 265 43 785 28 455 |
注: 本表根据粮食部《国家粮食统计年表》及省粮食局有关资料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