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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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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粮食

一、粮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河北省人民政府也在保定成立,随即建立了河北省粮食局 (隶属省财政厅)及各地、市、县粮食局,具体负责全省的以农业税征实为内容的公粮征收任务,本着 “保证供应,便于运输,节约开支”的原则组织粮食征购。同时,国家为了掌握粮食,调剂市场,与不法商贩斗争,华北粮食总公司和后来成立的中国粮食总公司河北省公司,随行就市组织粮食收购。195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为缓解国家日益紧张的粮食收支状况,发出《地方财政余粮和地方事业粮统由粮食公司收购,不得转卖私商或到市场自由出售》的指示,河北省粮食公司与省人民银行、省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收购协议,委托代购粮食。由于当时存在着国营粮食商业、私营粮商以及个体农民进行商品粮交换,允许粮食自由贸易,私营粮商套购、哄抬粮价和农村余粮户囤积惜售等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 (即统购统销)的决定,河北省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确定全省粮食征购任务为17亿千克,收购面占户数的40%~60%。1954年,省委、省政府按照 “国家需要,农民够吃,余多多购,余少少购”的原则,合理安排了粮食统购任务。1955年,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实行粮食“三定” (即定产、定购和定销)的政策及国务院颁发的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三定” 的具体原则是:
❶定产,按1955年实际产量评定。对户核产,一般按自然条件划定经济区域,评定常年产量。
❷定购,国家向余粮户统购的粮食,一般占其余粮的90%,正常年景不变,受灾酌减,增产不增购。全省定购计划完不成时,可在丰收地区适当增购。
❸定销,定销数字的核定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三定”确定后,对余粮户发给“定产、定购通知书”,对自足户发给“定产通知书”,对缺粮户发给 “粮食供应证”。1956年,全省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粮食“三定”由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算购销。
1958年,“大跃进”开始,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由于“浮夸风”盛行,粮食产量出现了假象,致使粮食工作出现了 “大购大销”。各专区填报全省粮食总产高达225亿千克,安排粮食征购任务35亿千克,实际入库26.4亿千克。1959年,继续 “高估产、高征购”,确定全省粮食总产300亿千克,征购43.35亿千克。由于购了 “过头粮”,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全省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产21.5亿千克,农民交定购后人均留粮122.5千克,群众生活进入最困难的时期。
1961年,全省粮食征购任务调减为16.38亿千克,并提高了17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千克粮食由7.96元提高到9.56元,提价幅度为20.1%。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粮食的集中统一管理,把粮食计划年度同生产年度紧密结合起来。1965年,根据毛主席“要下一番苦功夫,合理调整农民粮食负担,务必达到藏粮于民的目的,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 的指示,河北省对粮食征购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超产超购超奖的政策。全省确定征购包干基数14.6亿千克。在落实任务时,各地本着 “承认差别,多产多吃,少产少吃,因队统购,奖励劳动” 的原则,口粮消费以140千克为起点,采取九级购留的办法,每递增一个等级增加10千克口粮指标,增至210千克为限。超购的粮食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到1965年,粮食产量上升到96.5亿千克,比1960年增产34.2亿千克。
1966年,从新粮上市开始,对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11种粮食统购价格作了调整,平均提价15.1%。1968—1970年,继续实行了粮食征购 “一定三年” 的办法,征购基数由14.6亿千克调整为13.4亿千克。1971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粮食征购由 “一定三年” 改为 “一定五年”。核定河北省粮食征购基数14.5亿千克,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超基数部分,一半加价30%,一半奖售化肥。1972年,粮食征购基数增加到15.19亿千克,直到1976年第一个 “一定五年”包干期结束。“文化大革命” 期间,由于贯彻了正确的粮食购销政策,农业生产遭受的冲击相对较小,到1976年全省粮食产量上升为148亿千克,1978年上升为168.8亿千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比例。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黄豆等27种粮食的加权平均统购价,由50千克11.68元,提高到14.02元,提价幅度为20.03%。超购加价比例由过去的30%提高到50%。1981年,全省 “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核减为12.83亿千克。1982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 “一定三年” 的政策,分配给河北省粮食征购包干计划23亿千克,销售包干27.5亿千克。省对地市、地市对县也层层实行包干办法。这一年完成征购27.13亿千克,比包干基数多入库5.49亿千克,销售25.55亿千克,第一次实现了全省粮食购销平衡,略有节余。1983年,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省政府将粮食中的12种小杂粮退出统购,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粮食,实行多渠道运销。1984年3月,省政府下达了 《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大豆、黄豆退出统购。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张家口、承德坝上地区和深山乡村实行免购政策。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明确指出,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和大豆。定购价格按 “倒三七” 比例计价 (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国务院核定河北省定购计划34亿千克。省政府核定各地市粮食定购任务34亿千克,定购价格在不突破 “倒三七” 总水平前提下,小麦按 “倒二五、七五”,稻谷按 “倒二八”,玉米按 “倒三七、六三” 计价。1986年,国务院决定,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河北省由34亿千克核减到27.5亿千克。省对下分配任务时除小麦、稻谷、玉米外,又安排了0.5亿千克的大豆定购任务。1987年,国务院又将河北省的定购任务调减为22.75亿千克,省对地市安排23.25亿千克。为了增加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实行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挂钩的政策。1988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层层实行了粮食购销和财务包干 “一定三年” 的办法,全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确定为23.54亿千克。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粮食合同定购 “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1990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合同”二字,改为国家定购,不再与农户签订合同,只下达粮食定购任务通知书或售粮证,同时国家开始建立国家专项储备制度。1992年,为了积极探索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路子,省政府决定,从1992年9月1日起,在秦皇岛市 (所属3区4县)率先放开粮油购销。取得经验后,1993年在全省实行 “稳购放销” 的重大改革,保留了粮食定购,粮食销售全部放开,取消了城镇定量供应。1993年下半年出现了全国性粮食涨价风波,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国有城市粮店实行统一挂牌限价销售。1994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河北省从6月10日起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定购价继续由国家统一定价,小麦由每50千克32.5元提高到54元,提幅66%; 玉米由每50千克21.5元提高到41元,提幅90.7%; 稻谷由每50千克35.3元提高到56元,提幅58.6%。继续对城镇居民的主要粮油品种实行挂牌限价供应。1995年开始实行 “米袋子” 省长负责制,粮食总量平衡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同时实行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 “两条线运行”改革。定购粮重点保证军供、城镇低收入者、大中专学生和灾区 “三无户”、贫困地区 “八类户”、水库移民的基本口粮供应,其余粮油购销全部放开。199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又一次大幅度提高了主要粮食定购品种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每50千克22元,提幅42%。随着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粮食生产迅速发展。1988年突破200亿千克,1994年突破250亿千克,1996年达到273.9亿千克。粮食市场活跃,购销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1982年开始改变了缺粮省的面貌,变为购销总量自足有余。到1996年,粮食收购总量63.5亿千克,其中定购24亿千克,占37.7%,市场收购39.5亿千克,占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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