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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元朝始设云南行省,实行土司制度。至明清时代,随着屯田制的推行, “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云南大多数地区确立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基层政权体制:明代实行里甲制,清代实行牌甲保制。只是在边境少数地区,仍由土司以封建领主制等形式进行统治(如在西双版纳,基层组织为村社、“火西”)。
清朝末年,清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农村设市镇、屯集,人口5万以下者为乡,5万以上者为镇。乡镇设议事会。议员名额,依所辖人口多寡而定。1913年,废除清制,实行区保甲制,县下设区,区下设保,立保董;保下设甲,立甲长。
1930年,实行区乡镇闾邻制,县下设区,每县不能超过10区,亦不能少于6区。区下设乡镇、闾邻。5户为邻,设邻长;5邻为闾,设闾长;20闾为乡镇,设正副乡镇长;10乡镇为1区,设区长。
1937年以后,逐步废除闾邻制,推行保甲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为乡(镇)。乡(镇)公所,置正副乡(镇)长各1人;由乡(镇)公所及县政府备案任用,任期2年,连选连任;甲设甲长1人,由本甲内户长会议选举产生,保办公处报乡(镇)公所备案,任期1年,连选连任。
1940年,云南省公布《云南省属乡镇保甲编组大纲》,废除区公所,扩大乡镇。乡镇之下为保,每乡镇一般辖10保,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保下为甲,每保一般辖10甲,不得少于6甲、多于15甲。每甲一般辖10户,不得少于6户、多于15户。保设保长办公处,设保长、书记各1人;甲设甲长1人,保、甲长和甲内各户,各出具联保书,互相连保连坐,形成了严密的统治网络。据1947年保甲人口统计:云南省131个县市共有1 426个乡镇,12 650保,127 591甲,1711402户,896075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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