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计划生育措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广西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人口状况由六七十年代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逐步转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过渡。到1993年底,全自治区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妇女达525万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82%,计划生育率达57%,妇女总和生育率(即平均每个妇女一生中生育子女数)由60年代的5.96、70年代的5.12降到1993年的2.6左右。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有了大幅度的下降。1979年与1992年对比,人口出生率由25.26‰降到20.19‰;自然增长率由19.19‰下降到12.91‰;多孩率由42.3%降到16.3%。14年约少生500多万人。1992年以来,连续两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控制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工作由原来排在全国后进行列,跨入了二类省区,上了一个台阶。
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