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节录)》 《湖南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节录)》湖南省税务局199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须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❶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在一年内可视其损失程度减征50%—80%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由县(市)税务机关核定批准。 ☚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00004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