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湖南省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 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财政部[19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湖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税务局就提高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收入缴库和年终结算等问题联合颁布该规定。 ❶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该两税目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地市县分成76%。 ❷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0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1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 ❸关于缴库问题:“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要使用专门缴款书缴库,具体式样由国家税务局制定下达;各支库交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数报解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24%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中央金库,76%作为地市县预算收入划入地市县金库(有上解任务的地市,此项收入仍按规定比例划解省国库)。对应上解中央24%部分,各支库应列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并逐级向上级国库报解; 县级税务机关每日应同支库对帐,如发现这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错缴科目和未按规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应立即通知支库更正。 ❹关于年终结算问题: 年终,财、税、库三家要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认真对帐,如发现未按固定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应予调帐,对中央收入少于按规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实行总额分成的市,年终省财政按市“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实际入库数的16%,以及财政体制规定的省财政分成比例,同市财政结算返还给市; 其他税目的营业税,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执行。该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 《湖南省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的通知 ☛ 00004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