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税源的控管,规范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工作,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发出了《关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暂行管理办法》。内容有:
❶实行代扣、代收代缴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❷实行代征代缴的税种: 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和其他有需要代征的税种。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已确定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由县、市税务机关向其颁发“代扣代收代征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收、代缴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有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定期检查、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该暂行办法从199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