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湘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 《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湘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3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发[1987] 32号文件下达省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全省经济、计划、科技主管部门应与中央在湘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和接触,将中央在湘单位这支重要科技力量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对中央在湘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开发项目,领办、兴办企业,开发新产品等给予信贷、税收等有关优惠待遇; 对中央在湘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要为在湘单位振兴湖南经济提供方便,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 加强我省科技外事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报告 ☛ 00004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