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粮食统销
1953年12月,吉林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实行了细粮限量供应办法。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据此,吉林省相继制定了《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对居民和流动人口口粮,工商行业用粮,粮食制成品和饲料用粮的供应作了明确规定:
❶城镇供应:1955年10月,省粮食厅制定《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说明》,根据供应对象从事的劳动工种和年龄大小,统一确定了全省人口的口粮定量524个,分甲(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乙(重体力劳动者)、丙(轻体力劳动者)、丁(脑力劳动者)、戊(大、中学生)、己(一般市民)六个档次12个等别;
❷农村销售:实行粮食统销后,对农村人口销售的粮食称农村统销。其中,在正常情况下,按政策对菜农和其他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核定供应的粮食,称为定销;对种粮农民因灾或其他原因而缺粮,称为返销。195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把农村缺粮户划分为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照国家计划种植技术作物缺粮户和灾区缺粮户三类。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后进行统销。供应数量每年核定一次;
❸行业用粮,粮食实行统销后,吉林省对工商行业用粮,开始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统一供应。到1955年11月,全省148个市、镇基本上实行了粮食定量供应制度。据全省48个市县统计,1955年销售粮食111.75万吨,比上年下降10.11%,还补充库存4.95万吨,保证了正常销售和调出。1962年为鼓励城镇居民节约粮食,省粮食厅决定在城镇开展粮食储蓄,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粮食储蓄试行办法》。
在这一时期,粮食市场销售受到了严格的限制。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1954年12月11日,省粮食厅在给东北行政委员会粮食局的报告称:“自实行统购统销以来,我省大部分县的粮谷自由市场基本已不存在。农民余粮几乎全部卖给国家,仅个别地区管理不严,曾发生黑市交易。”
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指示,加强粮食管理,关闭粮食市场。此后多年,私人的粮油零星交易只能在街头巷尾暗中进行。1962年11月,省粮食厅会同省供销社、商业部门向省人委提出《关于粮食收购、换购工作意见的报告》,省人委批转了《报告》,同意在完成统购任务的地方,可以随行就市,议购议销粮油。1965年,全省粮食部门议价销售粮食2.2万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油议价销售业务停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搞活粮食经营,从1979年开始,重新开放国家领导下的粮食自由市场,民间粮油自由买卖活动重新活跃起来。1985年,全省粮食集贸市场已发展到1 269处,粮食成交量达到113 205吨,是1980年的2.7倍。同时国家粮食部门也对议购的粮食本着“高进高出,销有利润”的原则进行议销,198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粮食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形成了多渠道销售粮食的格局。1978年,全省议销粮食仅0.3万吨,到1984年猛增到134万吨,增长446.6倍,对搞活粮食流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