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伐、运输管理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及东北林务总局公布《东北国有林暂行伐木条例》和《采伐作业暂行规定》。1958年吉林省制定《吉林省国有林主伐规程补充办法》,就伐区拨交、采伐方式、清理现场等作出具体规定。1985年后实行国有林、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由省统一印制,统一按地、县编号,统一发放。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严格履行采伐限额程序,有效地控制了滥采超采现象发生。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木材流通采取以计划分配为主,市场交换为辅的方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要求,调整木材流通政策,逐步缩小指令性分配计划,扩大市场调节比重,取消县市自行规定的木材统购任务,允许集体和个人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木材运输主要采取铁路、公路、水运形式,实行凭证运输,防止和打击非法运输木材。为防止走私和盗运木材,到1985年底,全省共设各级木材检查站145处,联合木材检查站10处,木材检查员82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