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合合同
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规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要订立生产计划,并与供销合作社订立预购合同,使国家的经济计划与农民的经济组织结合起来。”据此精神,全省供销社在收购农副产品过程中,广泛地推行了预购合同的办法,并在推行中有所发展。永吉县二道沟供销社和本村薛云虎互助组,经协商签订了结合合同,它使供销社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之间的买卖关系,用结合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就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供销社则能够有计划地开展经营。这一经验在全省迅速推广开来。1953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了这个经验,并配发了社论。这个经验的主要作用是:
❶通过合同间接地指导农民生产,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经济的领导;
❷能及时和有保证地供应生产资料,推销农副产品;
❸供销社与农业互助组织建立固定的经济联系,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占领农村市场。
这一时期,国营商业与供销(消费)合作社,都处在初创阶段,流通体制也很不健全,在这种形势下,实行国内贸易自由的政策,充分发挥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的作用是必要的,完全正确的。它对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稳定经济形势,为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