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海上油污民事责任承担的保证。为便于承担海上油污所致民事责任,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凡2000吨级以上的散装油轮的船舶所有人从事营运必须具备的证书。在该船舶参加油污保险或具有其他财产保证如银行保证书、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以后,由船舶登记国有关当局发放证明书,以保证该船具有赔偿能力,方可在前述公约之缔约国的港口航行。中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根据前述公约的规定也要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