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应办法
(1) 市镇居民定量供应。统销开始时, 首先在南昌等7个地辖市、镇以及钨矿、萍矿两个矿区, 对非农业人口试行定量供应。10万、3万、2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每人年分别供应4.5、3.5、2.5千克。1957年初, 省政府针对全省食油库存状况决定, 将省、地区直辖市定量降为每人每月0.28千克、县及县以下非农业人口降为0.25千克, 同时大幅度提高销价。1960—1962年, 一些地方出现濒临脱销局面, 每人月平均定量0.075千克左右。1963年后油料生产形势好转, 各地食油定量标准开始逐步恢复。
(2) 农业人口供应。1954年秋, 省政府要求在农村没有实行食油自给之前, 对农业人口逐步实行计划供应, 按每人每年1.5千克食油的标准内部掌握。1961—1962年, 以生产队为单位, 每人平均产油不足2.5千克的, 其不足部分, 由生产大队调剂解决, 国家不予供应; 对城市郊区从事蔬菜生产的社、队和吃定销粮的专业渔民, 参照当地居民食油定量标准供应。
(3)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主要是供应制造肥皂等工业品和工业辅助原料, 以及饮食行业。50年代开始, 一直由工业生产单位, 按季分月编造用油计划, 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 由粮食部门供应。60年代初, 以及70年代中期, 省内工业用油, 视油源状况, 有多少安排供应多少。商业行业用油, 一般年份供应量占地方行业供粮数的6%~8%, 少数油源紧缺年份是3%左右。
(4) 流动人口供应。50~60年代初期, 集体外出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粮食部门出具证明, 由流入地粮食部门供应。1962年开始, 对外出流动人口采取由流入地凭粮票带油及按审批计划两种方法供应。1964年, 儿童凭流出地的粮食定量证明供应,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非农业人口外出, 按0.5千克粮1钱 (约合0.0031千克) 油的标准领取粮票。1975年, 城镇人口每次拨大米5千克, 次拨食油1两 (约合0.031千克); 农业人口外出一律自带食油。1978年, 发行的新版江西省地方粮票不带油, 外出人口领取全国通用粮票, 继续按1%的比例扣油、供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