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统一海事抵押权和优先请求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简称“1967年优先请求权公约”。于1967年5月27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至今尚未生效。该公约修改补充了1926年《统一海事抵押权和优先请求权某些规定的公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减少船舶优先请求权的债权项目,即取消了业已陈旧的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船舶续航而签订合同产生的请求; (2) 优先请求权的排列顺序,取消了航次倒序时间原则; (3) 明确规定占有留置权的优先地位,即此种留置权排列在所有优先请求权项目之后,但可排在登记船舶扣押权和质权之前。1985年5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修改有关船舶优先请求权和扣押权的国际公约问题,与会代表均认为1926年公约已陈旧,不适应时代要求,趋向接受1967年优先请求权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