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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933年证券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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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933年证券法的内容

1933年证券法的内容

该法主要针对证券发行市场,其主旨在于要求发行公司出售新发证券时,必须真实、详尽地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它有关的情况资料,以抑制证券销售中的弄虚作假及其它舞弊行为,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掌握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投资选择。由于该法把发行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放在首要位置加以强调,因而也称其为“证券真实法”(TruthinSecuritiesAct)。该法的主要内容有:
❶发行公司在发行新证券之前,必须向证券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提交注册申报表。申报表所需载明的内容较为广泛,具体包括:公司的财产和业务经营情况;经审查过的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公司红利处置、股票认购权和盈利分配情况;公司新发证券与以前所发行的证券的关系;公司的组织条例、各项实施细则及与投资银行的协议等。此外,证券主管机关可能还会要求发行公司提供那些可能会严重影响证券价值的其它报表和资料。
❷提交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还要同时提供证券募集说明书。该说明书是注册申报表的主要部分,其内容也是注册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其可在注册登记生效前的时间内和注册登记生效后散发给潜在投资者作为劝募书,使投资者籍以了解发行公司及所要发行证券的情况,进而做出投资决定。
❸注册申报表和证券募集说明书送达给证券主管机关后即成为公开信息和对外文件。自证券主管机关管理注册登记之日起,若发行公司在20天内未收到主管机关通知,则该项登记在20天后自动生效,但在登记生效之前,发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证券,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❹某些证券具有登记豁免权,1933年证券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司,可以免予注册申报:以私募方式发行新证券,且购买者在25人以下的;只在各州州内发行,即证券投资者为本州居民的,发行公司限于在本州注册且只能在本州内销售证券;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所发行或予以保证的证券以及银行、非营利机构(如慈善机构等)发行的证券。此外,对虽属公开发行,但发行数量较小,一年内证券发行额不超过300000美元的也可免报,但必须办理类似正规登记的正式手续。
❺对违法者追究责任。该法规定,发行公司或证券出售者散布虚假的或致人迷误的信息时,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失实,证券主管机关可使该公司的申报作废,发布“停止发行”的命令。如法院发现发行公司编制了欺诈性的报表后,可发出“禁止命令”以中止发行行为,并可要求实施其他民法制裁,受害者有要求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隐瞒和欺诈的情节严重,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公证会计师、承销商等将被课以罚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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