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按到岸价格成交的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制订了《1928年华沙规则》,1932年在英国牛津进行修订后,定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则除序言外,共有21条款,以对岸价格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根据规则,按到岸价格成交,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订妥运输合同,向保险公司投保,取得海运保险单,以及通知买方:货物业已装船。买方在正式单据被提供后有接受单据的责任与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取得检查单据的合理机会与合理时间的权利。如有违约,受害方有权提出索赔。《规则》系特定行业的惯例,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 ☚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80年版)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包括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其后又于1932年在英国牛津开会,将该规则作了修订,改为21条,并将《1928年华沙规则》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Warsaw-OxfordRules关于以到岸价格 (C.I.F.) 为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召开会议,制订了《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该会1930年在纽约,1931年在巴黎,1932年在英国牛津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定名为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共21条。规则具体规定了以到岸价格进行买卖时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划分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等。该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对各国无约束力,仅供当事人自愿采用。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采用该规则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时,该规则才对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采用其中一部分或在合同中变更其中一部分,悉凭自愿。该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 ☚ 瓜达拉哈拉公约 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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