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合作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14. 合作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以土地承包为中心内容的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学术界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就合作经济的概念,大体形成了六种主要观点。
一种是经济实体论。即认为合作经济是劳动者为着一个共同的经济目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在认为合作经济是经济实体或经济组织的前提下,有的同志又具体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合作经济就是指的合作社经济,即劳动群众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合的经济组织。广义的合作经济则指劳动群众组成的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一步联合的经济组织。有一种意见认为,合作经济虽然必须是联合经济,但是联合经济并不一定是合作经济,因为联合经济的概念要广泛的多。例如,不能把国营经济各企业间的联合、中外合资联营都纳入合作经济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后,一旦完成了对小农的改造,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开始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农村经济的整体形态就是合作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中,起主导和决定性质的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地域性经济组织,它规定着整个合作经济的性质。而农村的一切经济形式,都是整个合作经济总体的组成部分,无论国营经济还是集体经济,无论联合经济还是个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形态的具体经济形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作经济应该有其特殊质的规定性,借以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可以归纳为如下五条: (1) 合作占有与劳动者联合; (2) 共同利益需要与自愿组合; (3) 按劳分配和限制红利分配; (4) 民主管理(5) 留有公共积累。有的观点认为合作社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1) 它是劳动者的联合; (2) 它的资产归社员集体所有。有的观点不同意上述对合作经济本质的归纳,认为,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合作制的概念,必须有较大的弹性。如果还用“共同占有”和“公共积累”等作为框框来理解合作经济,会束缚合作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理解现实农村中的合作经济,不应囿于特定的框框,而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多样性有机统一起来,应该坚持“因素论”和“阶段论”,着眼于合作经济的因素和以后的发展前途上。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作经济是一种经营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个人、家庭、合作经营三种经营方式,不管是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还是中外合资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都有上述三种经营方式。
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合作,就是协同、联合行动,合作经济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联合行动所产生的经济内容。它具有三个特征: (1)合作经济的功利性特征。经济需要是合作的基石和纽带,经济利益是合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 合作经济的多样性特征。其表现在合作内容和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及合作关系的多向性。(3)合作经济的可变性特征。
第六种观点认为,合作并不等于生产规模的扩大,而是经济环流的衔接,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生产的“合作”,并不是生产活动由个体到群体,而是经济活动的社会化。合作经济不过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农村服务体系 (如美国的“公司”型,日本的“农协”型)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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