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文公 上】
滕文公止集注:性者,人所稟於天以生之理。
按:朱子於中庸章句曰‘性即理也’,此直指原頭也。此云所稟於天,指所賦而言,然只是一理,故下文引程子‘性即理也’之訓。
渾然至善。
按:此‘至善’與大學‘止至善’只是一個善,而此則本體之自然恰好者,大學則人事之做得恰好者。○特於滕文公而言性善,以文公獨可與言善故也。且為世子時只養性善,而即位然後方可善王政。故問為國,則答以民事。
道一而已
按:上言性而此言道,道即是性。然道兼指行事而言,故下文所引三段與‘若藥〔弗〕[1]瞑眩’等語,恐皆就事為上説。集注之以性釋道者,推原而釋‘一’字之意。
滕定公薨止齊疏之服。
按:齊字對斬而言,則有衣下縫不縫之别,汎言則言縫而不縫在其中,故統稱齊衰。是以魯論再言齊衰,而朱子釋之曰‘齊衰,喪服也’,由是觀之,古之言齊衰,是包斬衰在其中,而非若後世對斬言齊之為局定説也。○按:記此章於前章之後者,不但見文公之次序也,示性善之理驗於喪禮也,重喪禮之意在其中。篇終又結之以葬親之事,恐亦以此。
滕文公問為國止夏后氏五十而貢。問:小注陳氏、徐氏論受田增加,而一以‘洪水方平,可耕地小’言之,一以‘民約用足,彌文用廣’言之。而朱夫子曰:‘五十而增〔為〕七十,自七十而增百畝,則〔田間〕許多疆理都合更改,恐無是理。[2]’止‘亦難盡信’云。
然鄙見則三代之尺長短不同,夏五十畝長廣,即合於殷之七十;殷七十畝長廣,又合於周之百畝。雖漸漸增加,而因舊溝洫只定其畝數,則似無更改費力之弊。且以廬舍言之,周廬舍二十畝,一夫之舍為二畝半;殷廬舍十四畝,一夫之舍為一畝七十五步。若三代之尺長短無異,則殷之廬舍何其狹也,周之廬舍何其廣也。後考王制,今尺果短於古尺,得不為鄙説之證乎?
誨曰:舊見王制有論周尺步數處,而不曾致疑,及此更考大文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雖疏義及陳氏所算各異,然大抵周之尺長於今之尺,則較然矣。以此推之,殷之尺長於周夏之尺長於殷,而周之百畝不廣於殷之七十畝,殷之七十畝不廣於夏之五十畝。雖不更改溝洫,但即其周圍之内而為之增加其畝,可知矣。足下之思及於此,儘是超绝。但以朱子之精博,不曾言此,則吾輩亦難質言。姑留之以俟知者,未晩耳。
小注: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
按:夫字當绝句看。蓋言上田則一夫受百畝,中田則一夫受二百畝。若曰‘上田夫’云,則不曰農夫而曰田夫,已不可矣。況上田夫、中田夫之受田增倍,何薄於上農夫乎?
‘有為神農之言止惟堯則之’注曰:則,法也。
按:論語注曰‘則,猶準也’,法與準一也,而法主效法之意,準主符合之意,故中庸注曰‘法,法度也;則,準則也’。準之為則,尤切矣。恐當以論語為主。
子貢獨居三年。
問:子貢之事,果合於中道,則諸子之去,似自處以慕聖之不及;諸子之去為是,则子貢之獨居恐似過中。
誨曰:子貢之獨居,非更服心喪也,慕聖之切而不忍便去耳。豈可以過中言之乎?諸子則其慕聖人之切固未必及此,而各有事,故如曾子過子貢遠矣,急於歸養,遂去之,是亦皆中道也。吾無間然。然每想子貢獨居心事,令人感發更深。
‘或曰此三語’云云。
按:‘江漢、秋陽、皜皜’之義,皆就容顔上説,則分明是曾子贊夫子之容顔也。且深知夫之容者,惟曾子,故論語‘温而厲’注‘程子以為曾子之言’,則或説之以此三語謂非曾子言者,似未穩當。
墨(子)〔者〕夷之止蓋歸反虆梩而掩之。沙溪辨疑曰:退溪曰‘歸,歸其家也’,愚謂歸,歸屍處也。若以此謂歸家取器而反於屍處,違文理,背注意。
按:上文既曰‘他日過之’,則已至屍處矣,恐不可曰歸屍處也。若曰歸其家,則反字當作‘反取’之意,而集注釋‘反’謂‘覆’,則歸家而何以覆其屍乎?然以見屍泚顙而言,則不得不以‘歸’為‘歸家’也。且不歸家而何以作虆梩乎?且以‘反’謂‘掩覆’之‘覆’,則與下掩字意疊而不通。若作‘重覆’之意看,則蓋言既棄之屍,重以虆梩而掩之也,與‘掩覆’之‘覆’不同。小注以上覆字如字讀,而下覆字乃言敷救反,其以是耶?如此説,則退溪訓似是,而大抵此句多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