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懟父母
退録曰:‘告而廢倫,何以為懟親?夫告焉,則必知其不得娶,而乃告之,其心以為告與不告吾之事也,令娶與不令娶父母之事也,吾直吾事不妨於禮而已,由父母而廢倫,於我何有哉?是即懟也。懟字从對从心,謂潛懷角對之心,而無愛敬惻怛之意於親者,是謂懟父母也。’竊意:藉重大倫而歸廢於親,則隱然有較是非自占便之心矣。其角懟之意孰如?言者皆謂若至廢倫,則必至不怨懟不已之境云,然竊意如此卻失語意。‘廢人之大倫以懟父母’,説一以字,‘懟父母’即指廢倫處説。李都梁曰:‘若舜只拘必告之禮,便廢人道之大倫。此便是怨懟父母矣。’此説得之。
‘帝之不告’節
李都梁曰:‘“帝亦知告焉則不得妻”,非憂瞍妨君命,誠恐舜但從父命耳。往見時文云:瞽瞍之命不行於君,而得行於子,舜之孝必從乎父,而不從乎君。告則不得妻,在舜不在瞽瞍。説得極有情理。’又曰:‘堯之所以善於全舜父子之間也。’竊意:帝亦非不知君命可以致使得妻,而但要不使舜致有難安之境、不安之心,故所以不告也。此其善處父子間也。故帝亦不告之義,只從舜不告之看出微意。
聖人則必於處人倫之際,不惟不失其自己本心,於親亦莫不從其本心,以為期望順就之地。故不格姦積累,則終可以允若底豫。允若底豫者,使之反乎本心之謂也。莫不使之反乎本心,然後吾之本心方可謂成就無憾而真個不失矣。夫所謂吾之本心者,如上章慕愛之誠是也。欲遂吾慕親本心,必也使其親亦莫不有以順乎本心,然後可矣。欲使親終有以反乎本心,則奈何此章所為以發例者此也?如以娶妻一事言之,父母之心必欲其有後者,愛子□為宗祧之本願也。一時之命雖出反常,若到事過心平之後,則必知以不廢倫為悦矣。所以其雖違必告之禮,而不可不娶也。是以大孝之人,必未嘗以目前之反常於其所以處承奉之際,而不從其本心也。夫大杖必走,索殺不在者,皆是意也。若知此意,則象之來也,自謂反本而誠信喜之者無可疑矣。其庶改之,舜日望之。舜何嘗一刻以反常之心忍待其親耶?此其所以積誠竭力,不能自已,得盡夫事親之道者也。先賢所謂孟子知大舜之心者,豈謂是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