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0.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看法也不一致。从总的来看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孕育发展出来的,因此在调整对象、原则和方法等方面,两个法律部门有着密切联系。理由是: (1)经济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法是古老的法律部门,它的产生比经济法早。当社会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才出现经济法从民法分离出来的条件,并逐步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它们之间有着历史上的联系,在现代经济法中还留有民法的一些“痕迹”。(2)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以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3)在经济法中,某些调整原则和方法同民法某些调整原则和方法是互相渗透、互相贯通的。比如等价有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人类产生国家与法律的同时就产生了经济法,它与民法一样都是蕴藏在“诸法合体”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它不是从民法中孕育、分离、发展出来的,它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因为它们是两个相邻的法律部门的缘故。具体表现在: 经济法同民法调整的都是社会经济关系; 在调整原则和方法方面也有着许多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地方。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有下列几种观点:
(1)在调整的主体方面: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依法参加经济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而民法调整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但也包括基于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的社会组织,基于经济活动而发生隶属性经济关系(如个体户向国家纳税) 的国家机关和公民。
(2)在调整原则方面: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完全是对纵向隶属性经济关系的调整,实行的是“不等价”和“无偿”的原则;而民法的调整原则,基于调整平等主体的横向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不仅要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而且要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既有上下级之间隶属性的特点,实行“不等价”和“无偿”原则,而且也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还有其他原则,诸如国民经济计划原则、经济核算原则等; 民法调整的原则,还是当事人之间要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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