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劄疑一】[1]
孟子首章始言利與仁義,次言利,次言仁義,末復合言仁義與利。始則先言利而後言仁義,此承上章利而言;末則先言仁義而後言利,此承上章仁義而言。以言乎文理,則承接分明;以言乎大旨,則起結歸重。非但義理如此,文章亦可見矣。集注‘物我〔之〕相形’,輔氏以‘人我’言之,此則大體説也。然無人底亦有私利之心者,亦將何以言之耶?蓋口之欲食,口與食相對為兩物,既有彼食之形,又有我口之形,故自然有欲食之私,此處亦當言‘物我之相形’矣。‘仁’之訓曰‘心之德,愛之理’,此兼體用言之;‘義’之訓曰‘心之制,事之宜’,此專以用言之也。然所以制之者在心,而不在外,則又當為體也。
仁義體用之説,其説多端,謂之俱為體可也,謂之俱為用可也,謂之仁為體而義為用可也,謂之義為體而仁為用可也。從性而言,則仁義皆為體也;從情而言,則仁義俱為用也;從陰陽言,則義為體而仁為用;從事物言,則仁為體而義為用。雖交互綜錯,而亦各有條理。
‘養氣’章文義本不難曉,蓋緣公孫丑問答轉换重複,遂成錯亂。讀者須先看其大旨,則餘皆可推。公孫丑問告子、孟子之不動心,而所答只説黝舍,這一言已説盡無餘。而更問夫子、告子之不動心,則孟子不得不以更告之。蓋語雖重複,其為説則愈加詳密。
志與氣之分,志是心也,心者,方寸中精英之氣也。氣者,一身軀殼充滿之氣。是氣也,道義集焉,道義集則為浩氣,道義不集則為血氣。譬如卒之有帥,帥與卒統為一軍也,則志氣都是氣也。帥令而卒從,則‘志動氣’也;卒亂而帥動,則‘氣動志’也。勝敗責諸帥而不責諸卒,則‘不得於心,勿求於氣’也。帥固智也,而卒不可不精鍊,則‘持其志,無暴其氣’也。
小注陳氏説‘心不可言持’者,恐誤。心與志果是所論處不同,謂之心則是全體説,莫若言志之緊切。而若持字,則於心於志皆無所病,變心言志者,豈如陳氏説之嫌哉?
知言者,知其言也。亦有因言而知之意,蓋因彼言而知其所陷也。語勢差别,然總而言之,皆知其言也。
‘無是,餒。’上下餒字,饒氏以為一則氣餒,一則道義餒,未穩。兩‘餒’皆是氣也,章句所謂‘氣不充體’是也。‘無是’云者,非謂無道義也,養浩氣也。是氣也,‘集義所生’,而若非集義則即血氣,非浩浩之體,故曰餒也。下餒字亦此意也。
‘當然’與‘所以然’,相對而言,則‘所以然’,理之體也;‘當然’,理之用也。凡言體用,皆以動静内外言之。而此所謂體用就一處一時而論之,故其説最難,但當詳察。今以道義言之,則謂之道則體也,謂之義則用也。是用也,當然也;是體也,即所以然也。如云孝悌,則當孝當悌者,用也,當然也;所以孝所以悌者,體也,所以然也。又以費隱言之,則費是當然,隱是所以然也。
‘道義’與‘浩氣’相資,始則集義而生浩氣,終而浩氣成後反有助於道義。如太極生陰陽,而陰陽運太極也。蓋人本稟是氣、是理而生,故其揆一也。
陸象山嘗譏朱子之‘道問學’是告子義外之學,其義蓋以為義者在心,不求諸心而求諸事物,是外義之歸也。朱子反以‘義外’責象山,蓋謂義雖在心,義之用,制事合宜也;窮理格物,乃所以求諸在心之義也。若欲遏絶事物,只求諸心,則是正外義而求義也,曷足道哉?朱子之意蓋如此矣。
必有事,勿正、勿忘、勿助長。孟子説集義之方,而程子引以為持敬之工,雖非孟子之本旨,而蓋此四句於集義猶未洽當,而於敬最襯切。
小注胡氏以‘必有事’必字為‘期必’之必,期必者,將來事也。而此必字即時事也。其意固自别,而錯認以為説,種種醜差。
政與事相對而言,則政是大綱也,事是條目也。而政也、事也,初非二物。胡氏以先後分焉,恐誤。
浩氣與夜氣,同一氣也,而孟子既言浩氣,又言夜氣者,何也?夜氣是體,浩氣是用,所致之工各自不同。養夜氣所以致用於浩氣,而養浩氣所以立本於夜氣也。故夜氣以良心為主,而良心,仁也,仁以存主言;浩氣以道義為主,而義者,義也,義以制事而言。仁義之體用又自皎然矣。
‘夜氣’章。此章之旨以良心為主,故章内‘牿亡’二字亦指良心而言者。而或以為夜氣,非也。‘反覆’以朝晝言,晝之所為既害之,朝之所為又害之也,此所謂反覆相害也。
‘才’與‘材’自是一義,以木而言則材也,以人而言則才也。陳氏不知此意,分義理與用,其説甚誤。大抵才者,能也。以惻隱言之,惻隱者,情也;能惻隱者,才也。
夜氣之用即浩氣也,良心之用即道義也。故主夜氣而言,則浩氣即夜氣而為體用;主浩氣而言,則夜氣即浩氣而為體用。然謂之浩氣,則廣大流行之稱。初頭集義時所發,當謂之正氣之發,而不可謂之浩氣也。小注胡氏説聖人無夜氣者,恐誤;許氏説養得在天之氣者,恐誤。浩氣本自稟得諸天,而既稟得以後更養在天之氣者,不成義理。
孟子之言四端,程子之言七情,果有善惡之分言,而非四端純善而七情純惡也,蓋所從而説者不同故也。四端七情同是一情,本兼善惡,而孟子則將言其擴充之意,故只舉其善一邊而言之;程子則將言其鑿性之事,故只舉其惡一邊而言之也。學者不知此意,以情與端謂真有善惡之分,而至於二歧之説而極矣,可不審哉!
告子章章句,‘無善無不善’與‘可以為善,可以為惡’有同異之可言歟?‘無善無不善’,説之也虚;‘可為善可為惡’,説得也實。虚者本無可言之體,故雖或為善,善非其有;雖或有惡,惡非其有。實則有可言之體,所以可以為善而可以為惡也。下語有虚實。
‘仁人心’章章内四心字皆指‘仁’。放心者,仁之放也,本非不好底物,故求而不放,則復乎仁矣。
盡心章注‘盡其心者知其性’云者,‘盡其心’者已是‘知其性’云也。知性為先而盡心為後,纔知其性便是盡心,知性之外别無盡心之工夫。第三節包得兩節。‘夭壽不貳’,盡心知性之效也;修身俟命,存心養性之效也;立命知天,事天之效也。張子説蓋專以理氣一物而言也,所重在‘由’字。蓋謂‘由太虚,(而)有天之名’,則理之兼氣言也,所謂太極乘陰陽者是也;‘由氣化,有道之名’,則理之在氣化上言也,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是也;‘合虚與氣,有性之名’者,即所謂‘凡言性者,氣質之性’是也;‘合性與知覺,有心之名’者,即所謂本心也。小注蔡氏、陳氏兩説有多少未穏。蔡以人道分心性,已是大駭;一陰一陽又以為氣者,又未安。陳氏以太虚謂虚空之中有太極之理云者,專失張子之旨。張子直指理謂太虚也,何嘗謂空中之理乎?
‘滕文公問為國’章。井田之法,八家各助公田,則當為九一之税。而公田百畝,二十畝八家分為盧舍之地,則八十畝八家分助。故一夫所耕者,通為百十畝,而所貢十畝則當為十一之貢耳。‘徹’有二義,通力而作,計畝而分,一義也;郊外行助法,鄉遂行貢法,通為之謂,一義也。井田之制,自周時國門之外則不得行焉,而行貢法。蓋井田境界皆陳之作,道路能容一車,然後可以行焉。而國門正路,不可迂回,故不得已行貢法,其勢固然矣。秦商鞅之開阡陌者,開其井田境界以為田,行貢法者也。
‘口之於味也’章,上下‘性、命’字自是不同。上節以節欲而言,是性也,氣質之性也;是命也,即合理氣而言者也。下節以處變而言,故是性也即本然之性,而是命也即氣數之命也。
‘莫非命也’章,此命字專以氣言者也。小注朱子説‘莫非命也’,‘在天皆正命,在人正不正’,亦初年之見也。夫當禍而禍者,在天為正命,而在人為非正命也;不當禍而禍者,在人為正命,而在天反為非正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