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路】
‘正名’章
按,胡氏曰:‘夫子為政,而正名為先。必將先具其事之本末,告諸天王,請于方伯,命公子郢而立之。’竊謂:胡氏此説,特言其大理而已。若以事勢言之,恐難做得如此。蓋夫子若在魯而為政,則於衛輒拒父之時,當依請討陳恒之例討衛輒,可也。若在衛而為政,則為政乃為臣也。既為其臣而討其君,其名已自不正,何可正人之不正?且雖以父子之倫明告衛輒輒必不肯自為去就。輒既不去,則又何以正其名乎?愚謂衛輒雖欲用夫子,夫子決不為衛輒之臣。而但此章乃假設之辭也,假令輒用夫子,而夫子為之政,則必無討輒、逐輒之理,而特使輒而改過遷善而已。先以人倫大義曉告衛輒,使輒迎還其父,而自以私親養之以千乘之禄,則輒無父而有父矣,有罪而無罪矣。是不亦正其名乎?若或輒欲讓位於其父,而父欲受之,則在衛之臣子決不可從。蓋聵是殺母之人,而得罪於先君,無可立之義,而在輒特可以父其父而已。輒是先君之所命,而改過而遷善焉,則在臣子恐無可逐之義。聖人大權必有常情所不可測度者,而今不可知也。大全答范伯崇曰:‘設或輒賢而國人不聽其去,則為輒者當權輕重而處之,使君臣、父子之間道並行而不相悖,亦必有道。’竊意:君臣、父子並行之道,迎還、私奉之外,似亦更無道理。朱子之意,抑亦以此而言歟?又按:公子郢若以靈公之命先立焉,則於聵還之日拒之可也。
‘樊遲請學稼’章
按:農圃之事,但不可役心而已。貧而學稼,恐未至於大不可,而夫子何拒斥之至此也?況樊遲非有位大人,而今以大人之事責之,此章必有為而發,而今不可考也。
‘子貢問何如謂士’章
按:宗族稱孝、鄉黨稱弟,似可為士之上,而今為次;言信、行果,似亦非士之小節,而今反為硜硜之小人,何哉?孝弟之為士之次,集注謂‘本立而材不足’,此説盡之。而‘信果’一節,竊詳聖人語意,言信、行果不是不好,而但必信、必果,則自不免硜硜之歸。言有不可必信者,尾生之守信是也;事有不可必果者,沮溺之忘世是也。是其本末無足可觀,而尚亦不害為自守之道,故亦有取焉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