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否决定商品价值
6. 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否决定商品价值
我国学术界从50年代就开始了关于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属于价值决定还是属于价值实现的争论。1956年,谷书堂等在《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引起了不同意见的争论,一直延续到现在。主要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是一个价值决定问题。理由是: (1)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价值必须是现实的,投入某一部门的一定社会劳动量,只有同社会需要所规定的界限相符合,其劳动耗费才能够现实地形成价值。(2)从商品市场价值的形成过程来看,商品价值是直接受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和制约的。这表现在: 当供求一致时,商品价值一般由中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 当供求不一致时,商品价值就会转而由劣等或优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来决定。(3)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符合商品生产发展的历史事实。在刚刚有商品交换的时候,交换纯粹是偶然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劳动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还不十分迫切,商品价值主要由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要求各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时,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仅要从单位产品的角度,而且还必须从社会总劳动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的角度来看了。因此,商品的价值量由两种不同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价值决定的问题,而是价值实现的问题。理由是: (1)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商品价值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有现实耗费的劳动才形成价值。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某种商品的实际劳动耗费,不一定是现实的劳动存在,所以不可能决定价值的形成,只能决定价值的实现。(2) 价值的整个运动过程,要经过生产和流通两个阶段,在生产阶段形成价值,在流通阶段实现价值。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不属于生产领域,而属于流通领域,因而不是价值决定问题,而是价值实现问题。如若认为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就会导致流通也能形成价值的错误结论。(3)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必要”,是相对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来说的,反映的是供求关系。讲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就是讲供给超过需求多少,商品价值量就同比例地减低多少;需求超过供给多少,商品价值就同比例地增高多少。这就重犯了供求决定价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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