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6.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劳动力不是商品,也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到80年代,这种观点正在被突破。在1982年召开的中国劳动学会成立暨学术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已经提出社会主义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的观点。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以后,人们又开始探讨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问题,较早见诸报刊的是孙浩的文章《关于开放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思考》(见《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使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从来就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劳动力当然也不是商品。理由是: (1)市场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商品交换关系,一种是契约信用关系 (如借贷、租赁、抵押等)。两者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契约信用关系,只发生劳动力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2)一种东西要成为商品,它首先是劳动产品,而劳动力不是生产的产品,而是消费的产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商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是商品。理由是: (1)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不存在出卖劳动力,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问题; (2)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实质是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消灭了雇佣劳动制度,也就不存在劳动力商品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是商品。理由是: (1)劳动力成为商品有两个历史条件,即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这两个历史条件在现阶段还未消失。劳动者人身自由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能得到保证,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劳动力; 劳动者作为集体可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个人却不占有生产资料。(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还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它成为商品的基础。(3)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里通行的是商品交换原则。(4) 商品价值由c+v+m三部分构成,如果劳动力不存在价值,那就使社会主义商品价值构成缺了一块,只有承认劳动力价值,才能合理确定成本价格。(5) 既然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属于全民所有,它们之间的交换仍采取商品形式,那么,作为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交换更应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了。
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二重属性。理由是: (1)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要通过市场交换,象商品买卖一样,双方作为不同的所有者自由订约,劳动力的交换,也同样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2)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的交换实际上是劳动者个人与劳动者群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劳动力具有非商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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