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财政收入的比重
1950—1996年,全省年平均农业地方财政收入2.35亿元,累计上交农业税金110.35亿元,占全省累计地方财政收入的6.3%。其中1950—1952年,农业累计地方财政收入5.6亿元,占全省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0.15%; “一五” 时期,全省农业年平均财政收入1.88亿元,五年累计财政收入9.39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51.83%;“二五”及 “三年调整” 时期,全省农业年平均财政收入1.37亿元,累计地方财政收入10.96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9.5%;“文化大革命” (1966—1975年)期间,年平均农业地方财政收入1.35亿元,累计13.5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6.69%;“五五”和 “六五”时期,年平均农业地方财政收入1.39亿元,累计13.86亿元,占全省累计财政总收入的3.74%; “七五”、“八五”期间,年平均农业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2.8亿元和6.12亿元,累计农业财政收入分别为14.02亿元和30.59亿元,分别占全省累计财政总收入的4.24%和5.55%。1996年,农业地方财政收入12.41亿元,占1996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