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享受定补人员逐年增多,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 由1979年的19 174人增加到1991年的80 500人, 补助面由1988年的51%上升到1991年的78%; 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 1988年14.4元, 1990年22元, 1991年24元,1994年上升到30元。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由1979年的3 176人增加到1989年的5 976名, 定补标准也有很大提高。全省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标准, 1983年90元, 1986年94元, 1988年163元, 1990年253元, 1992年370元, 1994年达到438元, 比1983年增长3.87倍。到1994年, 特等伤残军人每月的护理费提高到112元, 荣康医院休养员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提高到2 500元, 每人每月住院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159元, 光荣院收养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提高到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