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可否比较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认为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不能直接比较。理由是: (1)在以商品价格反映商品价值量时,由于存在着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可能性,给不同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较带来困难; (2)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每一个生产部门或产品的生产,就产品的价值量来说,不仅有本部门劳动者活劳动的耗费,即形成的新价值,而且也有其他部门劳动者创造的物化劳动耗费,即旧价值的转移。这种观点近年来受到挑战,新的观点认为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也可以进行比较。理由是: (1)对于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我们可以用消除价格影响因素的办法,用动态指标劳动生产率变动指数来衡量不同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 (2) 由于各部门旧价值的转移有差别,造成它们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不同,这种不同正是反映了各部门的技术装备、产品价值构成比例等方面的差别,这将有利于促使企业找出差距,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杨惠馨: 《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不能比较吗?》,《东岳论丛》198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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