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需用油
包括流动人口临时用油、保健用油、重要节假日增供食油和高级脑力劳动者的特殊照顾用油。1957年10月,青海省作出统一规定,对全国性的“四大节日”,按当月供应标准增加1倍供应(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1987年)。1972年5月又作出补充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城镇居民,在过“尔的节”期间,每人当月增供食油0.25千克。1957年发布的《关于高级脑力劳动者食油补助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副厅级以上的国家干部和高级脑力劳动者发给《专用购油证》,每人每月凭证增供食油0.5千克。1972年5月又重新划定了高级脑力劳动者的范围,其中包括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卫生七级以上医师、文艺七级以上文艺工作者、国家级体育教练和裁判员,以及工资相当于上述级别的正副总设计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等人员。对离休老干部每人每月增供食油0.5千克,这一规定从1957年开始一直延续到1987年,基本上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