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省后的乡镇人民政府
1952年底,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全省有9 373个乡,490个镇。乡统一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调解等6个委员会;镇一般设立财粮(兼文书)、工会、妇女、青年团、治安等部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镇长各1人,副乡长、副镇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共3~13人组成。1955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乡镇人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到12月底,全省大部分乡镇人民委员会已选举产生。到1956年4月,全省由原来的9 110个乡合并为4 633个乡。根据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5~11人,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 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领导农业和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工作; 管理公益事业; 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管理兵役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需要可以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
1956年1月,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并执行关于乡镇机关经费开支标准。长江以南地区:镇长、镇党委书记、副镇长、镇干事等工资分别为24. 5元和23. 5元。乡长、乡支书、副乡长、财粮员、文书、民兵队长等工资分别为23.5元和22.5元。长江以北地区: 镇长、镇党委书记、干事等工资分别为23元、22元。乡长、乡支书、副乡长、财粮员、文书、民兵队长等工资分别为22元、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