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国民收入的比重
1949—1992年,农业年均收入占全省年均国民总收入的44.3%,比工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高9.5个百分点,年均农业国民收入占年均工农业国民收入的56.2%。1975年以前,农业国民收入大于工业国民收入。1949—1975年,农业年均国民收入29.18亿元,占全省年均国民收入的51.07%,而工业年均国民收入17.48亿元,占全省年均国民总收入的26.45%。农业国民收入绝对值由1949年的15.36亿元增长到1975年的46.42亿元,增长了31.0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民收入增长额的33.03%,比同期工业对全省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份额大16.3个百分点。1976—1992年,农业国民收入绝对值由1976年的41.86亿元增加到1992年的256.07亿元,增长额占同期全省国民收入增长额的25.7%,农业年均国民收入121.52亿元,占全省年均国民收入的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