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鹿茸收购价格
鹿茸为珍贵中药材,其收购价格随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养鹿事业发展而变化。
1952年,鹿茸(花三岔锯茸1等)每50克(下同)为30元,1954年为47元,比1952年提高56.7%。1957—1963年为52.30元。
由于鹿茸购销存在价格过高,公费医疗职工用此药不能报销,个人又买不起,针对鹿茸生产大幅度增长,而销售量不能相应扩大的问题,根据商业部调整鹿茸购销价格的精神,1964年10月8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梅花鹿茸购销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鹿茸收购价格,每50克由52.30元调整为44元,下调15.87%。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调整鹿茸等5种药材的收购价格的精神,1982年7月15日,省医药管理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鹿茸购销价格的通知》对鹿茸收购价格又做了调整,每50克由44元调整为41.70元。
根据鹿茸生产成本和国际市场销售价格的变化,1987、1988年连续两次提高了鹿茸收购价格,每50克由41.70元调整为55元,提高幅度为31.89%。
为了发挥鹿茸产品优势,促进生产的发展,鼓励出口创汇,满足国内市场需求,1990年7月10日,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鹿茸收购价格,每50克由55元调整为130元,提高幅度为1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