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整管理体制
1954年1月,华南垦殖局对管理体制提出“整顿巩固为主,把基础打好,稳步向前发展”和“加强、精简、合并、裁撤”的方针。广西垦殖分局据此要求,撤销了合浦、钦州、浦北、灵山、陆川、丽江等六个垦殖所和合浦拖拉机站的建制,保留钦州地区垦殖办公室,在龙津、浦北、陆川三个县成立中共县委垦殖部。将广西垦区建设起来的垦殖场,除合浦地区垦殖场划出归广东省领导管理外,(当时整个合浦地区划归广东管理),其余归广西省领导和管理。当年经划出、合并、裁撤,原大转弯前106个垦殖场,变为15个垦殖场,遣返工人2.77万人,调出干部4 145人,保留工人5 111人,干部711人。保留甲等胶园4 543公顷,防护林1 631公顷,覆盖作物7 338公顷,已开垦未种植土地1.09万公顷。1955年省里将西江、明阳、良丰等地方国营机械化农场划归农垦,同时新建金光农场。
1956年2月,国务院批准将广西垦殖分局改为广西省垦殖厅。广西垦殖企业列为中央农垦部直属企业。由部管生产、计划、财务和物资供应,广西省负责行政、党群和业务的领导,督促检查。调整后当年辖属28个垦殖场,以橡胶种植为主,同时发展咖啡、水果、剑麻、茶叶、海岛棉、香茅、苎麻等多种经营。1957年2月,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将广西垦殖厅改为广西省农垦厅,垦殖场改为国营农场,职能部门和人员均不变。同年11月,广西省人委决定精简省直机构,将省农垦厅和林业厅合并为省林垦厅,下设农垦局(二级局)管理国营农场工作。1958年7月撤销农垦局,农场全部下放给地、县管理。1959年,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提出“把国营农场建立为出口物资生产基地”的精神,又成立农业厅农垦局(二级局),收回下放农场,改为自治区与专区双层领导。1960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积极开发热带资源的方针,确定1960—1962年全自治区发展橡胶5.3—6.67万公顷,将农业厅农垦局改为直属自治区领导的广西农垦局(正厅级),对国营农场实行以地方为主,自治区农垦局为辅的双层领导。1962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收回广西垦区下放的国营农场,归自治区农垦局管理,掌管人、财、物、生产计划等。
在国营农场下放后,条条块块的关系没处理好,分级管理也相当混乱,有的农场属于地、市委领导,有的属于县委领导,有的县委把农扬下放到公社领导。发生了一个行业多头领导,四权(人、财、物、生产)分割,四管四不管(自治区、地、县、公社管又不管),事责不明,上下推卸,局面混乱,农场不知所为,把农扬所有制搞乱了,农场受“共产风”影响严重,土地、劳力、设备、物资被平调,作物被当地农民抢收,生产遭破坏。据1956—1962年统计,所属农场共损失固定资产2 700万元,损失流动资金886万元,以所属单位统计亏损面达89.8%。
农村社队进场和退场也带来了问题。从1959年1月至1960年9月,有30个农场周围的人民公社90个大队并入农场,共计1.53万户、7.08万人,其中主劳动力2.62万人,半劳力7 124人,并入土地总面积4.9万公顷,其中:耕地1.2万公顷(含水田6 400公顷)。1961年贯彻中央12条和60条政策和中共自治区委12条政策补充规定,并入农场的大队于1962年全部退回公社。这样一进一退,自治区农垦局按政策赔退人民币400多万元,有的农场因赔退和生产损失,由盈变亏损。
1962年2月,国务院在南宁召开全国农垦工作会议。总结了1958年以来农垦工作成绩和经验教训,决定将国营农场收回自治区农垦局管理。此后,广西垦区生产得到了发展,1965年与1955年相比,橡胶、热作、经济作物、农作物种植面积、生猪饲养量分别增长1.21倍、11.21倍、2.49倍、0.71倍和1.44倍。1965年对机制糖、酿酒、淀粉、香料油、茶叶加工等有所发展。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916万元,其中:工业产值865万元,农业产值1 870万元。从1955—1965年共11年间,有10年亏损,亏损额4 928万元,只有1965年盈利,盈利额199万元,盈利企业占企业总数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