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2.村镇建设用地标准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2.村镇建设用地标准 2.村镇建设用地标准(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选址新建的村镇,编制规划计算建设用地时,人口数量应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用地统计必须采用规定的标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五级。见表13-8-2。 表13-8-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2)人均规划建设用地调整范围。已有村镇的规划用地,必须根据现状用地,按表13-8-3确定的调整范围选用。一级仅适用于用地紧张的村庄,集镇不得采用。规划建设用地,除坝上地区外,均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坝上地区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 表13-8-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调整范围
(3)村庄建设用地比例。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比例,应符合表13-8-4的规定。 表13-8-4 四类建设用地比例构成
(4)各类公共建筑用地标准。各类公共建筑用地可根据现状使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经济发达村镇可取指标的上限,欠发达村镇可取指标下限。见表13-8-5。 表13-8-5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
注: 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规划上市人数或摊位数确定,可按每个上市人数1平方米或每个摊位3~5平方米计算。 (5)生产建筑用地规划。生产建筑项目用地布置要考虑其生产性质的内在联系,尽可能将能源、货源及产品加工等方面联系比较密切的项目就近布置,各生产单位的供水、供电、供热、能源、货源及三废处理应综合考虑,以求取得最佳综合效益。 ☚ 1.村镇规模分级 (三)村镇规划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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