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定购
1985年1月中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2月江苏省政府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办法的通知》,部署粮食合同定购。做法是由粮食部门(基层粮站或粮管所)同农户签订合同,在正常年景下必须完成;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倒三七”价格,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对具体农产品的定价作了调整:粳稻按“倒二八”,红小麦按“倒四六”,其他按“倒三七”计价。同年为保证国家下达的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经济上规定粮食定购任务与化肥、柴油供应、定金发放“三挂钩”;政治上强调完成定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提高政府和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市场管理,禁止单位和个人经营粮食。1985—1987年,江苏共完成合同定购任务1 765.8万吨,其中定购1 678.65万吨,代议购87.5万吨,合同定购实行到1990年改为国家定购。